給付票款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07年度,290號
PTEV,107,屏補,290,2018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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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補字第290號
原   告 洪豐聖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即債務人陳貞緣
支付命令(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6737號),惟上開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4,3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4,06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
應補繳13,56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
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併請原告提出準備書狀及繕
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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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