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簡字,107年度,401號
PTEV,107,屏簡,401,2018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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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屏簡字第401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莊政潔
被   告 蔡坤庭即蔡長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1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玖仟柒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而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帳務資料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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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