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金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小字,107年度,430號
PTEV,107,屏小,430,2018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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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小字第430號
原   告 陳怡君
被   告 台北市電器商業同業公會
法定代理人 廖全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區○○路000 號12 樓,有被告開立之收費收據可參,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 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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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