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宜補字第226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被 告 簡枝清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新臺幣(下同
)46,650元,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至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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