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補字,107年度,226號
ILEV,107,宜補,226,20181031,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宜補字第226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被   告 簡枝清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新臺幣(下同
)46,650元,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至萱

1/1頁


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