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地上權不存在等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補字,107年度,218號
ILEV,107,宜補,218,2018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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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宜補字第218號
原   告 游文賢 
訴訟代理人 黃豪志律師
被   告 黃景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地上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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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