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調字,107年度,636號
SLEV,107,士調,636,2018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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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調字第636號
聲 請 人 銘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錦興
相 對 人 協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褔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請求受領給付物事件聲請調解,聲請人
聲請時未據繳調解費,查本件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027,823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應
徵調解費2,000 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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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銘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協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