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調字第636號
聲 請 人 銘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錦興
相 對 人 協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褔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請求受領給付物事件聲請調解,聲請人
聲請時未據繳調解費,查本件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027,823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應
徵調解費2,000 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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