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調字,107年度,521號
SLEV,107,士調,521,2018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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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調字第52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李昇一、鍾秀枝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
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 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李昇一之債權人,相對人李 昇一竟未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於民國97年12月18 日,將坐落臺北市○○區○○段0 ○段00地號、21之1 地號 土地,及同小段893 建號建物登記於相對人鍾秀枝名下,爰 依民法第244 條規定,請求撤銷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遺產分 割協議,並塗銷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係主張相對人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遺產分割協 議有應撤銷之原因,請求撤銷該協議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惟民法第244 條乃撤銷訴權,必須以訴訟形式撤銷法律行 為,應以判決為之,尚無從由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解決 紛爭,本件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不能調解,依首揭 規定,應逕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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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