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998號
原 告 鄭維良
訴訟代理人 鄭維鈞
被 告 快取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欣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另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規定,被告公司已廢止登記,董事會已不存,公司負責人為清算人;又依公司法第322 條規定,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而被告三名董事代理權均消滅,而李欣潔被告公司監察人並非董事,本件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原告如恐致久延而受損害,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具狀聲請本院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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