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623號
原 告 王廣志
王廣成
王潔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云芸
被 告 張景星
訴訟代理人 林柏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7日裁 定命原告於2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200元,該裁 定已於107年10月1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存卷可參。茲 原告已逾所命補繳期間,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 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詢問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按,原告 迄今仍未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揆諸前揭說明,其起訴自難認 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 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