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1162號
原 告 顧麗華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傅莉蓉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
貳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叁仟壹佰柒拾伍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尚應補繳新臺幣叁萬
貳仟陸佰柒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