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7年度,1162號
SLEV,107,士簡,1162,2018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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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1162號
原   告 顧麗華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傅莉蓉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
  貳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叁仟壹佰柒拾伍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尚應補繳新臺幣叁萬
  貳仟陸佰柒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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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