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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7年度,1012號
SLEV,107,士簡,1012,2018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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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1012號
原   告 國揚天母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何文成
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律師
被   告 李威廷
      葉伯璋
訴訟代理人 張世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所提國揚天母住戶規約第18條第2 項約定,有關 區分所有權人、管理委員會或利害關係人間涉訟時,合意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 第1 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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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