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調字,107年度,1460號
SLEV,107,士小調,1460,20181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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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小調字第1460號
原   告 叶家昇
被   告 劉桂榮  (真正姓名及住所不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所載被告姓名及住所經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資 料不存在,故依起訴狀所載當事人姓名及真正住居所尚不明 ,經本院107 年9 月7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 日內補 正被告第一類戶籍謄本,查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7 年9 月15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及警局簽收單各1 份附卷可憑。原 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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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