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小字第1265號
上 訴 人 鄭諭謙
即 被 告
兼反訴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兼反訴被告凌勇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其中對本訴上訴部分為新
台幣(下同)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另其中對反
訴上訴部分為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乃上訴人上
訴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共計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台北市○○區○○○路0
段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0段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