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建簡字,106年度,3號
SLEV,106,士建簡,3,2018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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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建簡字第3號
被   告 李如君
訴訟代理人 李宗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哲民即拉斐爾空間設計企業社間給付工
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9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
0,89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 元;另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164,58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 元,均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本訴及反訴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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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