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防制條例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簡字,107年度,634號
SLEM,107,士簡,634,2018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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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士簡字第63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克勤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18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克勤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 18 條 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三、本案經檢察官朱學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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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