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秩字,107年度,72號
SLEM,107,士秩,72,2018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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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士秩字第72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被移送人  麥浚瑋
      何憲清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7 年9 月3 日北市警投分刑字第107600457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麥浚瑋何憲清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7 年8 月16日晚間11時18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北投區中和街、大同街交岔路口。 ㈢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之供述。
㈡監視器錄影光碟及翻拍畫面。
㈢淡水馬偕紀念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傷勢照片。 ㈣酒精測定紀錄表。
㈤被移送人雖均辯稱無互相鬥毆之情事,然依監視錄影光碟翻 拍畫面所示,被移送人麥浚瑋何憲清在上開交岔路口路中 央發生口角後,二人即相互扭打,被移送人何憲清更有持鐵 椅朝被移送人麥浚瑋前進之舉動,且麥浚瑋何憲清均有受 傷,復有診斷證明書、照片在卷可憑,足見被移送人確有互 相鬥毆之行為,其上開所辯尚無足採,本案違序行為均屬明 確,應依法裁罰。
三、爰審酌被移送人互相鬥毆之情節輕重,並考量其違序動機、 目的等一切情狀,分別裁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87條第2 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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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