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小字,107年度,144號
CYEV,107,朴小,144,2018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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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朴小字第144號
原   告 顏麗卿
被   告 黃晞瑜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000元,及自民國107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1,000元,其中600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附註:
⒈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起訴狀及審理筆錄所載。⒉本件車禍原告應負擔4成過失,被告應賠償18,000元(計算式 :30,000×0.6=18,00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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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