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75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杜青剛等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按當事人
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
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備程式。查本
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為之,即起訴狀上未載明全體被告之真
實姓名及住居所,是原告應具狀查報本件被告當事人之住居所,
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提出坐落嘉義縣
○○○鄉○○段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依民事訴訟法
第121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
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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