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58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訴訟代理人 張智賢
被 告 洪高欽
被 告 洪秀玲
被 告 洪嘉成
被 告 洪嘉利
利害關係人 洪季霞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11月22日下午2 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該在收到本裁定後7 日內提出書狀說明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的法律上依據(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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