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小字第693號
原 告 徐福鑫
被 告 陳志豪
上列原告與被陳志豪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500 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
本庭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