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107年度,693號
CYEV,107,嘉小,693,2018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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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小字第693號
原   告 徐福鑫
被   告 陳志豪
上列原告與被陳志豪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500 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
本庭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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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