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107年度,618號
CYEV,107,嘉小,618,2018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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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小字第618號
原   告 侯吉豐
被   告 侯進華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10月17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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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