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小字第618號原 告 侯吉豐被 告 侯進華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10月17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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