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嘉小字第599號
原 告 侯森茂
兼訴訟代理人 侯吉豐
被 告 林明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但書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2 人起訴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㈡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嗣於民國107 年9 月6 日當 庭更正訴之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侯森茂30,000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 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侯吉豐3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㈢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揆之前揭規定,自應准許。
二、原告2 人主張:被告於民國105 年7 月9 日中午12時39分許 ,在原告侯吉豐經營位於嘉義縣○○鄉○○村○○路00號商 店門口前馬路,惡意辱罵誹謗原告2 人「別人來ㄟ撿,你都 不讓別人揀ㄋ、都大小聲ㄋ、和別人吵架,說這他ㄟ地盤, 不能來這撿」等語,並蓄意恐嚇原告侯吉豐「你啊打加不夠 喔」等語。被告在不特定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屬於公共場 合之馬路誹謗原告2 人並恐嚇原告侯吉豐,其行為無異將原 告2 人之尊嚴重重踩在腳底下,形同羞辱原告2 人。依一般 人之理解,被告之行為已嚴重傷害原告2 人之自尊,且該等 行為均足以使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眨損,並讓原告2 人 可能患有創傷症候群,足見被告誹謗、恐嚇行為對於原告身 心所受困擾及傷害甚鉅,故原告請求被告應賠償原告2 人各 30,000元精神撫慰金。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9 5 條第1 項規定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 侯森茂3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侯吉豐30,0 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5 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錄音檔案聲音不是我的,我沒有講這些話,我根 本沒有做這件事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實現個人自我、促進民主 發展、呈現多元意見、維護人性尊嚴等多重功能,保障言論 自由乃促進多元社會正常發展,實現民主社會應有價值,不 可或缺之手段。至於名譽權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完 整性,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二者之重要性固難分軒輊, 在法的實現過程中,應力求其二者保障之平衡。故侵害名譽 權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者,須以行為人意圖散布於 眾,故意或過失詆毀他人名譽為必要,蓋如此始有使他人之 名譽在社會之評價受到貶損之虞。在一對一之談話中,應賦 予個人較大之對話空間,倘行為人基於確信之事實,申論其 個人之意見,自不構成侵權行為,以免個人之言論受到過度 之箝制,動輒得咎,背離民主社會之本質(最高法院99年度 臺上字第1664號判決參照)。又按名譽為個人在社會上享有 一般人對其品德、聲望或信譽等所加之評價,屬於個人在社 會上所受之價值判斷。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 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 損作為判斷之依據(最高法院90年臺上字第646 號判例意旨 參照)。
㈡經查,原告2 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當庭勘驗原告2 人提供 之錄音光碟,並勘驗譯文如附表所示(本院卷第168 頁至第 169 頁),而該錄音檔案確為105 年7 月9 日所錄製,同經 本院檢視錄音檔案之檔名及電腦檔案建立日期無誤(本院卷 第170 頁)。復觀諸附表所示對話內容,確出於兩造間因掃 地撿拾炮竹所爭之糾紛,被告空言辯稱該對話非其聲音,不 足採信,是兩造間於上揭時、地曾為附表所示內容之對話, 堪以認定。
㈢關於被告誹謗原告2 人部分:
探究被告所為附表言論是否造成原告2 人客觀上社會評價受 貶損,因而受有名譽權之侵害,本不得僅以隻言片語而斷章 取義,必須觀察本件事實發生之前因後果及整體脈絡而為認 定。依附表對話內容可知,原告係在指責被告「大路掃一掃 對不對,別人都在掃,只有你們不用掃」,但被告認為原告 不願意讓他人撿拾地上炮竹,方回應稱「奇怪耶,別人來撿 的時候你們都不讓別人撿,都在那邊大小聲,和別人吵架, 我看你們都和別人吵架」等言論,則此等言論係出於被告表 達自己見解或立場之主觀感受、認知與價值判斷所為之評論 ,應屬其言論自由之範疇,且被告稱原告2 人「不讓別人撿
」、「都在大小聲」、「和別人吵架」等言詞,毋寧僅屬於 個人評價之問題,是即便以該等詞彙形容原告與他人互動不 良之情形,亦屬評論者個人感受之表達,應認為屬於被告個 人意見之發表,並無使受評論者人格貶損之疑慮。被告言行 表達措詞或許令原告2 人感到不悅,然被告為上揭言行時, 非屬無端專以貶損原告2 人名譽為目的。由此,綜觀全部客 觀情狀,尚難僅以原告2 人主觀上認為其等名譽權受有侵害 ,即遽認被告行為已不法侵害原告2 人之名譽權,原告2 人 此部分之請求實無理由。
㈣關於被告恐嚇原告侯吉豐部分:
⒈被告雖於附表中對原告侯吉豐供稱「你被打得還不夠喔?」 惟就此詞句以觀,本未明確表明被告欲對原告侯吉豐何種法 益為如何具體之不法侵害,客觀上語意即有所不明,已難認 被告上開詞句含有以非法手段加害原告之身體、健康、名譽 、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之意 涵,是被告講述上詞時是否足使原告侯吉豐心生畏懼而受有 非財產上損害,並非無疑。
⒉再細繹附表對話內容,可知被告對原告侯吉豐告以「你被打 得還不夠喔?」詞語前,確先提及原告侯吉豐常與他人發生 爭執吵架,因原告侯吉豐否認曾與他人有爭端吵架之情形, 被告進而以該詞指責原告侯吉豐與他人衝突不斷,除此之外 別無其他隱含將以加害原告侯吉豐之人格法益相關訊息,難 認被告有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傳達任何對於原告侯吉豐為如 何之「惡害通知」或該等言詞內容有何手段或行為不法之情 ,原告侯吉豐主張被告對其為恐嚇言論,實難採信。 ⒊復就兩造對話情境綜合觀之,原告侯吉豐顯然未因被告上開 言論而生退縮畏懼之情,況原告侯吉豐當時果若心生畏怖, 自當避之唯恐不及,然原告侯吉豐仍立即回應「剛才哪一個 說的叫他站出來啊」等內容以觀,顯然原告持續關注於回應 被告對話之內容,而無任何退卻畏懼之舉動,實難遽認原告 侯吉豐有因被告該等言詞而心理產生不安或畏懼等情。再考 諸兩造間係在大馬路上發生口角爭執,堪認於此情狀下,一 般人亦應不致認為此已足以構成威脅,客觀上當不至於使原 告侯吉豐陷於危險不安之情境。被告既無不法侵害原告侯吉 豐非財產上損害之情事,原告侯吉豐據此主張其人格權遭受 侵害,即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2 人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分別 給付原告2 人各30,000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
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 酌後於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為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伯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附表:
┌───────────────────────────┐
│05:06(林)這賣多少?賣起來有10元嗎? │
│05:09(侯)大路掃一掃對不對,別人都在掃,只有你們不用掃 │
│05:13(林) 奇怪耶,別人來撿的時候你們都不讓別人撿,都在│
│ 那邊大小聲,和別人吵架,我看你們都和別人吵架 │
│05:22(侯)我們不像你那麼厲害 │
│05:25(林)你們兩個父子都和別人吵架 │
│05:27(侯) 我們不像你這麼厲害,大家都在掃大路,只有你們│
│ 包賺的 │
│05:35(林)你們撿了20幾萬了,還撿不夠嗎? │
│05:37(侯森茂) 撿幾萬? 撿幾小萬? 連撿到都沒有,你看你們│
│ 早上撿了一大堆,全部撿光了 │
│(06:16至07:00掃地聲及遠處講話聲…) │
│07:04(侯)我們沒有像你這麼厲害,和別人吵架對不對 │
│07:07(侯森茂)練瘋話喔! │
│07:09(侯)哪個說我別人吵架?哪一個說的?叫他站出來 │
│07:13(侯森茂)練瘋話喔! │
│07:15(侯)看哪一個說的?叫他站出來 │
│07:19(侯森茂)練瘋話喔! │
│07:20(侯) 看哪一個說的,叫他站出來啦,對不對,看那句話│
│ 誰說的,叫他站出來 │
│07:32(林)你被打得還不夠喔? │
│07:34(侯)剛才哪一個說的叫他站出來啊 │
│07:37(林)不要,阿茂不要這樣啦! │
│07:39(侯) 我們又不是吃飽太閒,看哪一個說的,叫他站出來│
│ ,看哪一個說的,叫他站出來 │
│07:48(林)別人來這邊撿,都不讓別人撿,都和別人吵架 │
│07:51(侯森茂)你們來這邊搶甚麼? │
│07:56(林) 阿茂,不能撿紙箱嗎,不能撿,阿茂,…,這條路│
│ 大家都可以撿 │
│08:03(侯森茂) 你們跑來這用搶的,我們在這裡撿,你老婆跑│
│ 到這裡搶 │
│08:22(林)不要緊啦,來這邊不要吵架 │
│08:25(侯) 你看哪一個說的,叫他站出來,說我整條路在和別│
│ 人吵架,叫他站出來 │
│08:30(林)你們如果這樣,我都不要和你們講話了 │
│08:32(侯森茂) 你們早上撿多少? 你說阿? 阿宗你撿多少? 我│
│ 們撿多少你說,我們有撿到嗎? │
│08:37(林)不然全部給你啦,車上的全部給你 │
│08:39(侯)你自己留著啦,不用,你自己留著 │
│08:49(林)說這是他的地盤,不能來這裡撿 │
│08:52(侯)我哪有說那種話,對不對? │
│08:54(侯森茂)你說那甚麼話? │
│09:00(林)阿茂,你不要這樣啦阿茂 │
│09:02(侯森茂) 你不要在那邊生話,你撿多少? 在那邊生話做│
│ 甚麼? │
│09:07(林)別人來這邊撿,都和別人吵架 │
│09:10(侯森茂) 什麼人和什麼人吵架? 你老婆過來這邊搶,你│
│ 們跑過來這邊搶 │
│09:20(林)你可以不要激動 │
│09:41(侯蔡素貞)不要和他說 │
│09:42(侯)你理他去..幹 │
│09:44(侯蔡素貞)閉上嘴,做你的生意 │
│09:54(侯)阿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