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曹昌輝
王玉里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瑞勝建設有限公司、欣彰天
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7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 定業已於民國(下同)107年9月19日分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 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派出所(即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村上派 出所),有送達證書2份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 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