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補字第485號
原 告 王彥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顏正雄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顏正雄、顏貽宗、顏貽博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
省略)。如有死亡者,應提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以上記事欄均勿省略),並
查報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事項後,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
告。
二、提出原告所主張被告占用之系爭建物現場照片,如系爭建物
有房屋稅籍資料應一併提出。
三、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更正被告姓名、
身分證字號、正確住居所、訴之聲明),並依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