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補字第47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浩然、廖00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本件被告廖00(下稱被告等2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請勿省略)及正確住居所。
二、提出坐落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
類謄本(地號全部)(下稱系爭土地)、同段171建號建物
之建物登地第一類謄本(建號全部)(下稱系爭建物),與
上開土地、建物之歷次異動索引,及向彰化縣員林地政地事
務所(下稱員林事務所)申調系爭土地、建物之105員土狀
字第011804號、105員建狀字第001934號所有權移轉登記資
料(含夫妻贈與契約、印鑑證明等)。
三、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準備書狀(補正適格全體被
告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及完整、正確訴之聲明暨事實
理由),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足額繕本予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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