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補字,107年度,456號
OLEV,107,員補,456,2018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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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補字第456號
原   告 葉馬太
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撻等間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下稱系爭土地)土地
  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
二、提出系爭土地全體土地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如有死亡者
  ,應提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以上記事欄均勿省略),並查報其繼承人有無拋
  棄繼承事項後,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1,629元,應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
四、更正全體被告之姓名、正確住居所、身分證字號,並依被告
  人數提出更正後之繕本到院。
五、陳報系爭土地上有無地上物,並提出現場照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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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