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補字第456號
原 告 葉馬太
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撻等間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下稱系爭土地)土地
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
二、提出系爭土地全體土地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如有死亡者
,應提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以上記事欄均勿省略),並查報其繼承人有無拋
棄繼承事項後,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1,629元,應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
四、更正全體被告之姓名、正確住居所、身分證字號,並依被告
人數提出更正後之繕本到院。
五、陳報系爭土地上有無地上物,並提出現場照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