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覆審決定書 107年度台覆字第56號
聲請覆審人 最高檢察署
補償請求人 呂格蘋
上列聲請覆審人因補償請求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請求
刑事補償,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決定(
107年度刑補字第5號),聲請覆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 文
原決定撤銷。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理 由
按刑事補償,由原處分或撤回起訴機關,或為駁回起訴、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撤銷保安處分或駁回保安處分之聲請、諭知刑事補償法第1條第5款、第6 款裁判之機關管轄。又受理補償事件之機關認為無管轄權者,應諭知移送於管轄機關,刑事補償法第9條第1項前段、第17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補償請求人呂格蘋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 105年12月27日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聲請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羈押,嗣該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續字第406號認其罪嫌不足而處分不起訴,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駁回再議確定。依上說明,本件刑事補償之請求,即應由臺北地檢署管轄。原決定機關逕行決定,於法自有未合。聲請覆審意旨,指摘原決定不當,求予撤銷,為有理由。應由本庭將原決定撤銷,並移送於該管轄機關。爰決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吳 燦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段 景 榕
法官 吳 謀 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