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小字,107年度,371號
NTEV,107,投小,371,2018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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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投小字第37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洪廷凱
被   告 徐江猛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柒佰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捌仟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狀。( 須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素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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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