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港小字第76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吳棋笙
被 告 林健名
林偉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12月5 日下午2 時35分,在本院北港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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