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補字第478號
原 告 王明全
訴訟代理人 劉淑華律師(法扶律師)
一、原告與被告即邱聰明之繼承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2週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提出被繼承人邱聰明之完整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㈡請向本院家事法庭查詢被繼承人邱聰明之全體繼承人有無分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