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會款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補字,107年度,478號
PDEV,107,斗補,478,2018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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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補字第478號
原   告 王明全
訴訟代理人 劉淑華律師(法扶律師)
一、原告與被告即邱聰明之繼承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2週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提出被繼承人邱聰明之完整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㈡請向本院家事法庭查詢被繼承人邱聰明之全體繼承人有無分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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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