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居間報酬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補字,107年度,362號
PDEV,107,斗補,362,2018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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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補字第362號
原   告 葉景閎
被   告 施存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在臺中市大里區,兩造復未以契約 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被告戶籍謄本可佐,依 前揭規定,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之法院應為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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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