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小字第196號
原 告 林英傑
被 告 國立二林高級工商職業學校
法定代理人 鄭玉珠
訴訟代理人 陳劉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勞務報酬事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
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7年12月4日上午10時
30分許,在本院北斗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