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勞務報酬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小字,107年度,196號
PDEV,107,斗小,196,2018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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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小字第196號
原   告 林英傑 
被   告 國立二林高級工商職業學校

法定代理人 鄭玉珠 
訴訟代理人 陳劉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勞務報酬事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
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7年12月4日上午10時
30分許,在本院北斗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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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