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司調字,107年度,182號
PDEV,107,斗司調,182,2018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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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司調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宥莆等六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
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陳泊瑜陳麗鈴應將彰化 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於民國(下同)107年8月 1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登記予以變更登記為相對人陳泊瑜陳麗鈴陳盛胡、陳姿樺、陳珍儀及陳宥莆公同共有等語 。經查,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4日依職權發函詢問相對人等 到庭調解之意願,相對人陳宥莆之通知因查無此人而退件, 其餘相對人則迄未回覆,顯難以期待相對人等實際到庭調解 ,是本件勘認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 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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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