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07年度,1442號
NHEV,107,湖簡,1442,2018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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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1442號
原   告 黃貴麟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固保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
  萬零柒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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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