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7年度,136號
CLEV,107,壢簡,136,20181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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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陳坤榮
相 對 人 黃戎菲
      黃珊妮
      姜永鴻

訴訟代理人 陳子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07 年度壢簡
字第136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7 年度壢簡字第136 號第三人異議之 訴事件於民國107 年4 月18日、107 年5 月11日、107 年6 月5 日、107 年7 月17日及107 年10月3 日言詞辯論期日之 數位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 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 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 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 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 當目的使用,此觀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等規定即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7 年度壢簡字第136 號第三 人異議之訴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利核對言詞 辯論筆錄內容以維護其法律上之利益,爰依法聲請交付系爭 事件於民國107 年4 月18日、同年5 月11日、同年6 月5 日 、同年7 月17日及同年10月3 日之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錄音 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乃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 由,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 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 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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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