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7年度,110號
CLEV,107,壢簡,110,20181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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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110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被   告 林晏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原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王貴鋒承受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 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 0 條、第177 條第3 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前為「賴進淵」,嗣於判 決送達後即107 年8 月15日變更為「王貴鋒」等情,有公司 登記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0至82頁),揆諸前開規定 及說明,爰依職權裁定命其承受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蔡紫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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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