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07年度,991號
CLEV,107,壢小,991,2018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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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小字第991號
原   告 黃政致
被   告 蔡文忠
訴訟代理人 江謝紹凡
被   告 陳宏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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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