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壢小字第1037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訴訟代理人 楊明鈞 通訊地址:臺北市南港區南港郵局第
被 告 石艷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捌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宛瑩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