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07年度,1026號
CLEV,107,壢小,1026,2018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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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小字第1026號
原   告 施靜觀
被   告 我是角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榮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五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 ,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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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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