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6年度,315號
CLEV,106,壢簡,315,20181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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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315號
原   告 陳博偉
訴訟代理人 陳錫鏗
被   告 林本忠(即范李瑞霞之遺產管理人)
      李智惠
      李梨惠
      廖茂昌
      廖茂榮
      廖愛秀
      廖玉秀
兼上 四人
訴訟代理人 廖茂鴻
      吳青雲
      吳東海
      陳博精
受告知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2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附表二欄內關於「林本忠」之記載,應更正為「林本忠(即范李瑞霞之遺產管理人)」;另關於「廖愛雲」之記載,應更正為「廖愛秀」。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郭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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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