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1年度,291號
CLEV,101,壢簡,291,20181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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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簡字第291號
原   告 李家銘
      陳文旺
前列 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郁璇
被   告 如附表(一)所示
受 告 知人
即抵押權人 藍德輝
      彭子凡
      王珍瑛
      陳文旺
      陳秀雲
      吳明榮
      彭汝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應由池玉蘭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 以前當然停止;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 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 0 條、第177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 北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為胡研年,嗣於民國107 年8 月 1 日法定代理人變更為池玉蘭,應由本院依職權命其承受, 續行訴訟。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郭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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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