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醫簡字,107年度,1號
SJEV,107,重醫簡,1,20181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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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醫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李宜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莊愛爾麗整形外科診所即羅國銓等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叁拾壹萬貳仟陸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壹佰叁拾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
庭(241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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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