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994號
原 告 台忠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宥臻
訴訟代理人 羅一順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安安律師
被 告 簡陳羽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1月23日下午3時1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法定代理人吳宥臻本人應親自到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