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1621號
原 告 圓石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峰輝
原告與被告安泉開發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陸
拾叁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萬陸仟柒佰叁拾柒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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