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7年度,1621號
SJEV,107,重簡,1621,2018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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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1621號
原   告 圓石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峰輝 
 
原告與被告安泉開發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陸
拾叁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萬陸仟柒佰叁拾柒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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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泉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圓石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