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7年度,1608號
SJEV,107,重簡,1608,2018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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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1608號
原   告 三晶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幹
被   告 閎康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崇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
柒萬柒仟貳佰陸拾叁元,應徵裁判費貳仟玖佰捌拾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貳仟肆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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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晶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閎康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