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1591號
原 告 龍駿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君如
訴訟代理人 徐見明
被 告 陳永宗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7年10月8日以 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年10月9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乃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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