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行照等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7年度,1591號
SJEV,107,重簡,1591,2018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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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1591號
原   告 龍駿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君如
訴訟代理人 徐見明
原告與被告陳永宗間返還行照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王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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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駿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