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1485號
原 告 簡美開
被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一敏
訴訟代理人 王秀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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