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7年度,1208號
SJEV,107,重簡,1208,2018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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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簡字第1208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張令宜
被   告 謝明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7年9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零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四,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於民國107年1月20日12時19分許駕駛 車牌號碼000-00號營用小客車,因疏於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 ,致撞擊同路同向由原告承保、訴外人許至良所有並駕駛之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系爭車 輛因而受損,經送修支出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169,946 元(零件106,924元、工資63,022元),原告已依保險契約 賠付被保險人上開修理費,依法取得代位權。為此,爰依侵 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 169,94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之事實,業據提出出險查詢資料、行照 、駕照、車損照片、新北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 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研判表、估價單及統一發票各乙份 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調取本 件車禍肇事資料核閱屬實,有該局107年7月13日新北警莊交 字第1073431353號函所檢附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 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現 場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及道路交 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等件附卷可稽,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 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 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兩車於上開時、地發 生碰撞之事實為真實。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被保險人因 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 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 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 為限。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 代位請求權。但損失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民法第 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及保險法第53條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 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6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依民法 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固得以修復費用 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 ,應予折舊)。查系爭車輛係於106年11月(推定15日)出 廠使用,有行照影本在卷可佐,至107年1月20日受損時,已 實際使用2月餘,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准則」 第95條第8項:「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 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個月者,以月計。」及依 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 」之規定,其折舊年數為3月。而原告主張系爭車輛之修復 費用為169,946元(含零件106,924元、工資63,022元),有 統一發票及估價單附卷可參,本院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 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自用小客車 耐用年數為五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三六九,是 系爭車輛之折舊年數為3個月,材料折舊後之餘額為97,060 元(計算書如附表),至於工資則不因新舊車輛而有所不同 ,兩者合計為160,082元(計算式:97,060元+63,022元) 。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 主文第1項之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姚孟君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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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06,924×0.369×(3/12)=9,864第1年折舊後價值 106,924-9,864=97,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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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