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小字第2445號
原 告 良新國際洋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宜輝
被 告 陳涵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貨款,而被告住所地係在金門縣○○ 鎮○○路○段00巷0弄00號,有被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福建金門 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姚孟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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